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17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西路**。
负责人:李召林,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万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凯莱帝景****/div>
法定代表人:阎弘,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因与被申请人成都万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442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钉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古莉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文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