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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26民初450号
原告:宁波弘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B35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2542811216。
法定代表人:陈杰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吉,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物流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回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839861309。
法定代表人:杨胡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庆,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敏,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弘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物流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尚欠的评审服务费6110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110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晓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2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宁波弘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吉、被告宁海物流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庆、王文敏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11月15日,原告(受托方)与被告(建设方)、宁海县财政局(委托方)签订《宁海县财政局投资项目投资评审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宁海县财政局方委托原告对物流园配载中心一期的工程项目进行投资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工程竣工结算审查、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评审等。本次财政投资评审中的审核基本费用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有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执行,实行按实结算。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评审费用亦以该通知为依据,经测算和协商,确定评审及咨询费按标准收费的55%收取,实行按实结算。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超出合同工期10%以上的,其超出10%以上部分的费用,按合同工期内基本收费的每月平均值按月收取。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项目有关的投资评审服务费用。后因工程建设延期,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延期所增加的评审服务费61106元,该费用亦经宁海县财政局盖章确认。然被告未支付该笔费用,经原告于2020年12月底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催讨,仍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被告宁海物流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波弘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评审服务费6110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110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被告宁海物流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田晓敏
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陈诺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