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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民终4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号。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审被告:***,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审被告:宁波弘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弘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8)浙0282民初1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陆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