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弘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弘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宁波东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82执4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弘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南大街7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东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桥一村,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弘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东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1月1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891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措施。根据(2017)浙0282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2891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需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333.77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寿森坤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