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205民初111号
原告:A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B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被告支付原告咨询费用200000元并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XXX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宁波市江北区XXX地块项目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咨询、绿建预评估咨询和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咨询服务工作,并提供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报告、绿建预评估咨询报告和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报告,委托的总建筑面积约为172347m²。乙方在获得完整的资料后10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节能评估报告和绿建预评估报告书。咨询费用总计298000元。其中,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咨询费为180000元,绿建预评估咨询费为20000元,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咨询费用总计98000元。费用支付方式:在乙方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及绿建预评估报告书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后,由乙方提出申请,并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
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提供服务,提交了节能评估报告书及绿建预评估报告书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之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并开具了200000元的发票给被告。被告已于2022年4月抵扣该发票,但迟迟未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B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
进行了质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行使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了证据原件,本院对此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XXX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原告已按约提供服务,被告应按约付款。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至今未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有关被告支付咨询费用200000元并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B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用200000元并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B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件一:
裁判履行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涉款项支付的,付款义务人可将款项交付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三、对逾期不履行裁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一方当事人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将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或规避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