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6217号   原告: ***,男,汉族,1966年9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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