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6217号
原告: ***,男,汉族,1966年9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