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6823号
原告: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6年9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12032.49元;2.原告无需为被告补缴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12月30日的**、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7日被告入职原告处任职监理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多次旷工,不按要求完成监理日志、工作任务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告依据公司考勤制度通知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被告入职时称其已参保居民医保、**,无需原告为其缴纳社保,在职期间亦未办理社保转入手续,其要求补缴社保的主张无法实现。原告对**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人仲案字[2021]第81号裁决书不服,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因与原告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被告申请仲裁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人仲案字[2021]第81号裁决书,并确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现原告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起诉,依据上述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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