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1966号
原告: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启隆镇乐享城703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苓华,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石湖景区东入口北商业街A2。
法定代表人:夏明兴,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与(2020)苏0681民初7761号案件原告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当事人主体一致,基于的法律基础事实均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系。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以双方于2020年6月2日形成的《备忘录》为据主张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监理费,然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对该《备忘录》有异议,要求予以撤销。故该《备忘录》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标的物相互关联,为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2020)苏0681民初7761号给付之诉一案可以与本案撤销权之诉一案合并予以审理。因(2020)苏0681民初7761号案件立案时间在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苏0681民初776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王珊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施 青
书 记 员 黄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