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6618某某与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82民初6618号
原告:**,女,1988年6月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吉夫,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京阳,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石湖景区东入口北商业街A2。
法定代表人:夏明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张家港办事处,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范庄新村22幢301室。
负责人:徐惠国,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飞,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金泰公司)、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张家港办事处(以下简称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知悦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3日、2017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吉夫、被告诚信金泰公司、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委托代理人秦鹏飞三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负责人徐惠国第二、三次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支付2015年工资101685元、2016年6月工资15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2675元、产假期间生育津贴74500元,要求诚信金泰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放弃2016年6月工资的主张。事实与理由:**系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职工,于2012年1月30日入职,职务为工程造价编审员。**2016年1月1日开始休产假,于2016年1月21日剖腹产生育一女。2016年5月4日**在未休完产假的情况下提前返回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要求复岗上班,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告知继续回家休息,等待通知。2016年5月7日**再次返回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要求复岗上班,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告知**因业务量下降、人多活少,要求**离职,并强行把**跟踪负责项目的收尾工作交由他人,但同意结算**2015年度工资并给予经济补偿。**再次复岗未成。多次协商未果后,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于2016年6月底、7月初数次明确表示将**辞退、开除,并于2016年7月8日强行停交**社保,单方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是诚信金泰公司设立的办事机构,诚信金泰公司应对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诚信金泰公司、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辩称:**的工资已经结算完毕。被告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生育津贴是社会保险基金给予单位的补贴,**在生育期间被告已经支付了足额工资。本案应当由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承担责任,与诚信金泰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与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劳动关系起始于2012年2月1日,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于2012年3月开始为**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7月18日,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以**个人辞职为由停交**社会保险。
**于2017年5月23日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诚信金泰公司、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支付工资、赔偿金、生育津贴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为**的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向本院提起诉讼。
一、劳动关系的解除
**主张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依据为个人就业档案信息及2017年5月11日录音资料。该份录音资料文字稿第18页,**说”没有开除我们是什么意思,那我现在还是可以回来上班哦,那是不是城头公司还是给我收尾哦”,徐惠国说”你的意思是你可以自由的上班喽”,**说”因为当时你们不要我们的”,薛红说”那我先问你你在我们单位做的活怎么样”,**说”我是拼命的不肯让的,我来了两次,我就是那个活不肯让的,我那个时候大肚子做了多少事”。徐惠国说”小孙啊,你自己想一想,一个呢,我为什么呢,不是说叫开除,真的没有开除的,我们本来业务就少了,你在这边做下去,也没有多少收入,我们这边本来就是提成的”。**说”我说了我不走,就在这边待着,去年第一天来,我就要求施工单位来对账的”。薛红说”这么多年了,你们自己走感觉是应该的啊,只有你们有道理啊”。案外人刘某说”什么叫我们自己走啊,我没有自己走啊,不是自己走啊”。徐惠国说”没说你们啊,你们现在等于说是你们不一样了,人家主动走的人不会这么说的,我们拼命留人家留不住,对不对,你们现在就是:我是不走的,是你们开除我们的”。第19页,**说”这个真不是这么说的,因为去年一来你们就说,让我走,我说我不走”。薛红说”是啊,你自己做了主,我能用你这种员工么,你自己想想”。第21页,薛红说”我有良心,你们自己做了好的我才叫你走的啊,我平时亏待你们的啊。……我没说你不该做,我讲的是,你说我为什么辞退你们,你们自己看看,给我得多少利益”。刘某说”你就是说我没帮你得利益,你辞退我哦”。薛红说”你自己想啊,那肯定的喽,作为老板员工只要有用,哪怕金子银子都要留着的,你想小孙回来,为什么她来了我就辞退她,你想想我多火,看到书院的你也看见,都是敲了页码的,我像傻子一样,也没办法,把资料就做进去了,这个是你亲身经历的,然后悦来的我一听打电话说平时都不审的,你想想我这个员工会用么,像你,最后啥也没给我,现在你们都有理了,那你有没有换成我的位置想想看啦,我平时没有亏待你们,老想着我不对,你们有没有想想看,我为什么让你们两个人走,有没有想过”第22页,**说”是你不要我的啊,是你开除我的啊”。薛红说”我开除你的啊,你自己做的好的,我开除你的”。第23页,**说”我城头公司我是不会让的,当初是你开除我的,当初我是不是来两次,我说我想了很多,我要继续待在这边做的”。薛红说”我不要你”。第24页,**说”我只是想和你谈一谈”。薛红说”你想我用了这么多年了,最后你的权利比我还大啊,我不生气,你换位思考看呢”。**说”那你给我解聘书,我现在造价员证还挂在空中了”。薛红说”这个你问我要什么我都配合你的”。第28页,**说”不要问一下,我说了我可以全部结束的,原因不在我”。薛红说”怎么不在你啦,你为人不好,我才叫你走的”。**说”那你给我补偿”。薛红说”补偿个屁,你权利比我大,我给你补偿了”。**说”你让我走了啊,开除员工没有补偿么”薛红说”悦来的给我做成这样,我有没有扣你钱啊?”**说”说这些话没有任何意义,你说正规单位开除员工要不要补偿的啊,而且我们在哺乳期还有这样的事啊,刚上班第一天你就被你开除啦,我们当时有让你补偿么,我当时的要求就是收尾城头公司的”。薛红说”还哺乳期了,我单位就四个月哺乳期,没有一年的,你帮帮忙”。**说”国家法定是一年”。薛红说”国家是国家,我是私人单位”。**说”私人单位也说不过去的,法制社会,法还是大于你们私人单位的,你给我补偿”。第29页,**说”现在不要讲了,什么都是你们有理,是不是你们开除的我们”,薛红说”我开除你什么了”,**说”不是你让我走的么”,薛红说”我没活了呀,私人的肯定的呀,没活了肯定让你走了啊”。**说”没活,我手里有活啊”,薛红说”有什么活啊,你前期那两个没做好,我会给你干啊”,**说”你去年走的时候可不是这么说的,你说城头公司会给我的,你要说不给我我会走么”。第30页,薛光夫说”老板有没有权利辞退员工”,**说”有啊,给补偿啊”。薛光夫说”你问问其他单位有没有补偿”,徐惠国说”老板辞退员工要给补偿要看原因的啊,是什么原因的啊”,**说”那你说是什么原因啊”,徐惠国说”我不说了,你聪明人喔”,**说”老板娘我也不想说什么了,我就这么问,城头公司是不是不让我收尾的”,薛红说”有前提的”,**说”没有前提的,就是这件事是不是你不让我的”,薛红说”我不知道,你前面的工作做得不好,你肯定不能做下面的工作,我是知道前提的,才后面决定的”。第31页,薛红说”那我现在就按薛光夫的话讲,我有没有权利让你走,辞退你”,**说”能啊”,薛红说”那么就好了喔”,**说”你叫我走了啊”,薛红说”叫你走了啊,你自己凭良心讲,你是不是做得有点欠缺的啊”。第32页,**说”去年你让我们离职时根本不是这个口气,现在找各种原因,明明是你的原因让我们离职”,薛红说”我跟你讲了是有前提的,只不过我不高兴讲喔,你今天逼了我,我才和你讲的”。
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认可录音资料内容属实,确认录音资料交谈一方系薛红,但认为文字稿**整理了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未能完整反映录音内容,文字内容增加了**自己的理解,以至于丧失了真实性、合法性。录音中大部分是双方吵架的内容,不能把吵架时薛红的表示认定为公司的意见。**在录音中多次提出自己是被开除的,系引诱性陈述。被告虽然没有每一次都直接反驳,但是第32分40秒(文字稿第18页)徐惠国本人直接进行了反驳。现有证据显示,**孕期至2016年4月30日届满,被告为其缴纳社保至2016年7月,之所以停止缴纳社保,也是**自己要求。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提交了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代理人秦鹏飞向丁丽梅所做的谈话笔录。《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在职休养。2016年7月**电话通知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停交社保,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于2016年7月8日办理社保停交手续。**实际于2016年6月在昆山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就职。丁丽梅自称其2012年3月至2016年7月在昆山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分公司工作,其认识**,**以前在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工作,2016年5月起在昆山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分公司工作,负责造价咨询。其离开该公司的时候,**已经工作了快两个月。
**对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提交的情况说明及调查笔录均不予认可。
双方确认**正常工作期间最后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超过苏州市在岗职工工资的三倍。**要求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25元/月×3×4.5×2=162675元。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丁丽梅调查笔录在证据性质上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对其书面证词本院无法采信。《情况说明》系被告自身陈述,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低。**提交的录音资料证实徐惠国与薛红均确认劳动关系由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单方解除。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支付赔偿金162675元。
二、提成工资
双方确认**在被告处担任造价咨询员。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提交了2013、2014、2015年度工作人员收入明细表,表格记载**全年基本收入均按合同28%计,扣款项为已发工资、个人养老金部分、住房公积金、饭卡、发票。
对提成工资有无足额支付的争议,共涉及以下工程:
1、悦来六村项目
双方对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提交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结算审定单》无争议。该两份证据证明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按实际审定总造价的0.344%计取咨询服务费。该工程桩基工程、土建工程总造价审定价合计30031.134万元,应以此为基数计算**该笔业务提成。
**主张在该工程中其应得业务提成为30031.134万元×0.344%×28%×0.775×83996.6÷164948.3=11.4157万元。
被告提交的《悦来六村跟踪审计土建项目经办人结算分配表》记录**应得业务提成为29800万元×0.344%×25%×0.775×83996.6÷164948.3=10.1142万元。
庭审中双方对该工程提成工资的计算基数为30031.134万元无争议。对于该工程业务提成,双方争议在于提成比例。
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主张该项目由郭某、刘某、**共同完成。郭某作为项目负责人,按3%计提提成工资后,郭某、刘某、**再按各自负责的面积计提25%提成工资。对此,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提交了以下证据:(1)《悦来六村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该方案上有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公章及郭某、刘某签字,主要内容为该项目土建跟踪审计组由郭某、**、刘某三位组成,郭某为项目组负责人。该项目土建跟踪审计费按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咨询合同上的费率计算,如最终报告时间与公司职工劳务结算时间出现滞后,职工劳务结算分配土建总价与最终报告审定土建总价相差在正负250万以内的忽略不计。公司分配给土建项目组劳务费的比例为土建跟踪审计费的28%,郭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先支取其中的3%,余下的25%再由郭某、**、刘某三人进行分配。刘某负责土建中的钢筋部分,**、郭某负责土建中的主体部分,刘某分配比例为22.5%,**与郭某二人合计的分配比例为77.5%,**与郭某二人按各人所做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2)郭某、刘某签字的《悦来六村跟踪审计分配收入方案》。主要内容为公司承接该项业务后,组织参与人员开会讨论如何分工及收入提成比例,当时参与人员同意以下实施方案:由郭某担任该项目负责人,按项目收入3%+25%乘以面积分摊比再乘以77.5%,**审核土建,按项目收入25%乘以面积分摊比再乘以77.5%,刘某审核钢筋,按项目收入25%乘以面积分摊比再乘以22.5%。房号面积分配由抽签决定。2015年底,为了给员工分配收入,土建结算价暂按2.98亿计算,如果最终结算价上下不超过250万,以2.98亿计算。分配方案经公司负责人及项目经办人口头约定,按以上方案实施。(3)申请证人郭某出庭。证人证词主要内容如下:悦来六村项目由证人、**、刘某负责,证人担当负责人。三人总的提成工资是公司收到的咨询费的28%,其中证人先收取3%,其余25%由证人与**、刘某按各自审计的面积进行分配。对该分配方案,在做之前三人都商量过,均无异议。该笔提成工资证人已收悉。因为刘某、**来公司不久,之前在大南××村工程上证人也是先拿3%。这次证人也明确和他们说了证人要先拿3%,她们也都同意了。该工程跨年度较长,2016年底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对该工程咨询费提前进行分配,当时预估的结算额土建部分是2.98亿元。后来实际决算在3亿元左右。当时大家的意思就是按照2.98亿元进行分配,没有考虑过实际决算与预分配数额的差距。可以说按照2.98亿元分配的时候,没有约定过正负250万元以内忽略不计。
**对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提交的《经办人结算分配表》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系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单方制作。对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提交的《悦来六村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悦来六村跟踪审计分配收入方案》及郭某证词不予认可。
2、美丽村庄项目
双方对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提交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无争议,合同约定该工程总投资额约1000万元,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按审定结算造价的0.347%提取咨询服务费。
该项目提成工资的争议在于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有无收取咨询服务费。
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提交了自行制作的《情况说明》:”美丽村庄项目系我单位承接的跟踪审计项目,按业主要求,本项目不需出具跟踪审计报告。**仅去现场拍摄了一些照片,及对个别签证做了一些计算。我单位对**贴补1932元”。
**对该份《情况说明》内容不予认可,并提交了据称为委托方现场负责人通过QQ聊天记录发给**的《2014年锦丰镇三星级康区乡村村庄环境整治工作汇总表》,以证明该工程合同价为7995563.01元。**要求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支付该项目提成工资7995563.01元×0.347%×28%=7768.49元。
3、书院六村项目
**对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提交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结算审定单》无异议。该组证据证实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按审定结算造价的0.344%计取咨询服务费,该项目桩基工程、土建工程总造价为10840.1257万元。
该项目提成工资的争议在于**的工作量。
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提交的《书院六村跟踪审计土建项目经办人结算分配表》,记录**应得提成工资为4.7082万元+3.1901万元,合计7.8983万元,薛光夫应得提成工资为3万元+2.5224万元。
**主张该工程量分为A、B部分,按照抽签结果**应做A部分预算与B部分决算,薛光夫应做B部分预算与A部分决算,所以**与薛光夫总的工程量一致。**应得决算提成工资4.7082万元、薛光夫应得预算提成工资3万元。故**完成自己项下的工作,应得的总提成工资为4.7082万元+3万元=7.7082万元。由于薛光夫外出躲债,长期不上班,其项下工作绝大部分由**代为完成,所以**要求获得薛光夫项下提成工资7.7082万元中的一半。同时,**表示如果法院认为**不应获得薛光夫项下的提成工资,其同意从被告应付的提成款中扣除1901元。**认为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提交的薛光夫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证实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2014年12月至2015年全年未为薛光夫缴纳社会保险,证实薛光夫当年有缺勤事实。前述录音资料第19页中薛光夫说”其实大南三村你4#房你有没有审”**说”4#审掉那么多,会没有审?”,薛光夫说”你一开始有没有审?”,薛红说”你先解释这个计算书”。薛光夫说”计算书是我的啊,后期我不是出去了半年么”。第23页,**说”书院我是不是没有借鉴别人的,是不是还是审的,而且书院你也是知道的,我最后也是拿着我的部分,你的部分我一分也没拿”。薛光夫说”你前期不是还用我定案单了,你的意思是你量都重新改了”,第25页,**说”所以我的书院帮你收头了,就是我一分也没有拿到”。薛光夫说”不是呀,你现在书院去年已经谈好了”。**说”谈好,当时是为什么谈好的啊,你没有说么”,薛光夫说”我知道在讲江帆花苑,是我又做错事了,又离开单位了,现在是人家弄,我就问,小孙凭良心讲,现在小钱在弄,弄了几个月了,都是那个工程,人家要不要钱”,**说”前期是不是我弄的,我也弄了好几个月了”。薛光夫说”你让我讲完,小钱和人对账,最后你要拿60%,去年我和你之间的约定60%,你要拿这么多,人家愿不愿意,他要不要和老板娘吵,现在重新审了”。**说”当时谈好的,书院他拿了7.3万,我拿了7.8万”。薛光夫说”你可以问我要,等我哪天有钱了,我可以给你,反正我也无所谓了”。薛红说”你也真是心黑,钢筋还想”。**说”因为书院他拿了7.3万,我拿了7.8万,我是不认可的”。薛红说”你先把书院的弄出来”。**说”书院为什么现在责任都在我啊”,薛红说”你收头的啦”,**说”我收头就要对页码负责喽?”。
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对录音资料的质证意见同前。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提交了其出具的郭某、薛光夫、刘某签字《书院六村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内容为公司接到该项业务后,组织参与人员开会讨论如何分工与收入提成比例。参与人员同意按以下方案实施:刘某审核钢筋,按项目收入28%乘以面积分摊比再乘以22.5%,**审核土建,按项目收入28%乘以面积分摊比再乘以77.5%,薛光夫审核土建,按项目收入28%乘以面积分摊比再乘以77.5%。薛光夫分配房号建筑面积为30594.66平方米,**分配房号建筑面积为36881.95平方米。其他收入刘某提成1.6585万元,薛光夫提成2.5224万元,**提成3.1901万元,郭某提成0.429万元。对于以上分配实施方案,均经公司负责人及项目经办人口头协商一致达成。前述郭某出庭作证,称其未参与书院六村工程,记不清薛光夫当时在不在公司。该工程薛光夫也做了的,放在电脑里就可以了。证人坐在薛光夫边上,看到的。薛光夫出庭作证,其陈述徐惠国系证人姑父。证人记不清录音资料里自己说的话,但是**在该工程上没有帮证人做证人应该做的事,证人的工作都是自己完成的。该工程收头应该是证人和**两个人一起做,最后是证人协助**一起弄完了。2015年由于证人经常迟到早退,公司作为处罚停交了其社会保险。至于录音资料中证人说”后期我不是出去了半年”,证人的解释是其说话有时候比较冲动,其也不知道为什么这么说。书院六村证人提成工资55224元已收悉。
**对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提交的以上证据均不予认可。
4、合兴派出所项目
**对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提交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结算审定单》均无异议。该组证据证实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按照审定结算造价的0.374%收取咨询服务酬金,该项目桩基工程、大型土石方、土建工程总造价958.0690万元。
**主张按照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的规定,负责项目主体即土建、桩基的人员应按照77.5%的比例分配提成工资,负责钢筋项目的人员按照22.5%的比例分配。要求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按照958.0690万元×0.347%×28%×77.5%=7214元计算提成工资。
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提交了《锦丰法庭用房和合兴派出所业务用房工程跟踪审计土建项目经办人结算分配表》。该表格对**按照958.0690万元×0.347%×28%×60%分配,刘某提取40%。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同时提交了由其出具的刘某签字的《合兴派出所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为本项目土建跟踪审计由**、刘某组成。刘某负责土建中的钢筋部分,**负责土建中的主体部分。鉴于本项目规模较小,当时公司负责人及项目经办人员均达成一致,约定刘某分配比例为40%,**分配比例为60%。
**对被告该项证据不予认可。
5、瞿城新村项目
**对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提交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无异议。合同约定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按照总核减金额的3.263%计收咨询服务费。
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提交了《瞿成新村安置房土建孙审汇总表》及《瞿城新村土建项目经办人结算预期分配表》。前者记载**负责的19至26号楼房及辅助用房核减额共计4662169.44元,后者记载**土建核减造价1.2559万元,按28%的60%计算提成工资。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据此主张该项目由**、刘某、郭某经手,目前尚未定案、尚未进行分配,19号楼与20、22号楼、23号楼与24号楼、25号楼与26号楼型相同,相同楼型只能计算一次核减额,但不同意按照预期分配表向**支付该笔提成工资,要求待结束后进行个人分配。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确认其按照19至26号楼房及辅助用房全部核减额向甲方收取咨询服务费,认为按照行业惯例,相同楼型公司只需向造价咨询员支付一笔提成工资。
**陈述该工程由**、刘某经办。据**的了解,该项目目前虽未最终定案,但所有相关实际工作均已完成,已进行了初步定案,只待最后确认。而且因为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强行开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所以应当按照初步定案的核减额4662169.44元计算、支付**的提成。因为该工程是最终审计,并非跟踪审计,故同意按照60%的比例计算而不是按照77.5%计算,提成工资应为4662169.44×3.263%×28%×60%=25557.27元。
6、城投公司江帆花苑项目
**对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提交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无异议。
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提交了《情况说明》,该份证据主要内容为该项目原经手人**、薛光夫、钱源。因**个人原因审核进度严重滞后,给单位造成不良后果,单位另行委托钱源重新审核,重新核对。对**之前审核工作重新再做。故不应向**支付提成工资。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申请钱源出庭作证。钱源证词主要内容如下:证人于2016年春节后接手城投公司江帆花苑项目,具体内容是做工程量的计算、造价定额的套用、发给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账等。该工程之前是**在做,证人从老板那边接手,接手后**没有做过。之前的造价审计员做过工程量计算,但她做的证人看不懂,问的话太复杂了,证人就从头开始做。该工程目前尚未结束,证人拿公司收费的28%。证人在工作中和甲方开过会议,对公司中途变更造价员甲方没有什么说法。证人接手的资料中有几处可能是薛光夫修改的痕迹,证人2015年10月进公司的时候,薛光夫好像不在公司。
**对钱源证词中有关接手城投公司江帆花苑工程的时间有异议,对其他部分无异议。**主张据了解,该项目目前虽尚未最终定案,但所有相关实际工作基本完成。后期未能与施工方对接乃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强行将结尾工程交由薛光夫造成。**提交了据称为**完成审核工作后提交给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的初审汇总表,该表格记载该工程送审造价为127979457.5元,核减额为11091041.51元。**据此主张应得该工程提成工资(127979457.5×0.25‰+11091041.51×2.8%)×28%×60%×50%=28773.7元。
以上工程中,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已支付的提成工资:
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提交了《2015年审计项目汇总》、《2016年审计项目汇总》,记载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2015年向**支付悦来六村跟踪审计费50571元、书院六村审计费47082元、31901元;2016年向**支付悦来六村跟踪审计费50571元、合兴派出所审计费5250元、美丽乡村审计费1932元,合计187307元。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据此主张**2016年度提成工资为65368.6元(含其他项目提成工资及补贴工资6000元),扣除**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2551.54元、住房公积金8960元、发票4308.56元,余额49548.50元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已于2017年1月26日转账支付给**。**认可收到该笔49548.50元(其中包括产假工资6000元,即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所述补贴工资),但对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主张的**2016年度提成工资总额不予认可。针对前述六项工程项目,**确认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于2015年、2016年已支付的提成款为:悦来六村项目101142元、美丽村庄项目1932元、书院六村项目78983元、合兴派出所项目5250元,合计187307元。除此之外,**自愿自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尚应支付的提成工资中扣除2016年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8960元、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1526元、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1715元。
被告确认**2016年1-7月公积金、社会保险中个人缴费部分及个人应当缴纳的个税合计为12201元,但要求**承担其入职以来所有的个人所得税10300元。
本院认为:双方没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主张悦来六村项目**的提成比例应当是25%。结合其他项目中双方确认的**提成比例,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应对其该项主张提供证据。郭某系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职员,且与其证明的事实有利害关系,在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郭某的证词无法采信。郭某、刘某签字的《悦来六村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悦来六村跟踪审计分配收入方案》在证据性质上属于证人证言,刘某未出庭作证本院对其证词不予采信。**在悦来六村项目中应得提成工资为114157元。
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未对美丽村庄项目咨询服务费的收取提供任何证据。**主张的工程合同价低于《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总投资额,对**主张的该项提成工资数额,本院予以采纳,即7768.49元。
**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薛光夫2015年有未出勤的事实。但录音资料中徐惠国、薛红、薛光夫均未明确承认过**曾代薛光夫完成薛光夫应负责的工程量,仅凭一些语义模糊的对话,本院无法确认**有权取得薛光夫项下的提成工资。**未能提供进一步证据,对其该项主张,本院无法支持。
如前所述,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针对合兴派出所项目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与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及刘某之间该项目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按照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的分配惯例,本院确认**有权获得该项目提成工资中的77.5%,即7214元。
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约定,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只可能在定案结算后才收取咨询服务费。双方确认瞿成新村、城投公司江帆花苑项目尚未最终定案,**获取提成工资的条件尚未成就。**关于该两项工程项目提成工资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
目前为止,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应向**支付的提成工资差额为20815.49元。被告要求**承担入职以来的所有个人所得税10300元,参照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提交的2013-2015年度工作人员收入明细表中扣款项,对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自愿自该款中扣除2016年1-7月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中个人承担部分及个人所得税12201元、书院六村项目中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额外支付的1901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应向**支付提成工资差额余款6713.49元。
三、产假工资及生育津贴
双方确认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已向**支付产假工资6000元。
**主张其实际工资远远超过15000元/月,要求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按照该标准向**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28日产假工资74500元(15000元×149天÷30,含生育津贴9150元)。
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确认已自社会保险基金中收到**生育津贴9150元,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在诉状中陈述其最初被通知要求离职的时间为2016年5月7日,结合前述录音资料中**”去年一来你们就说让我走”、薛红”你想小孙回来了,为什么她来了我就辞退她”等内容,以及本院对劳动合同解除的认定,本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此解除。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无需向**支付此后的产假工资。
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在产假期间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产假前正常工资高于15000元/月,**要求以此基数计算产假工资,并无不当。依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应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6日产假工资差额56902.5元。
四、诚信金泰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要求诚信金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诚信金泰公司认为应当由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诚信金泰公司应对诚信金泰公司张家港办事处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支付原告**提成工资差额6713.49元、产假工资差额56902.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2675元,合计226290.99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对被告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前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张家港办事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审 判 长  张知悦
人民陪审员  缪 安
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姚嘉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