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6675*荷花与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6675号
原告:***,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石湖景区东入口被商业街A2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张家港办事处,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范庄新村22幢301室。
负责人:***。
原告*荷花被告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荷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