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超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始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203行初115号
原告***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
法定代表人钟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元葵,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始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丹凤山公园路口。
法定代表人聂金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赖路和,该局工伤认定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夏祥明,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委托代理人凌丽珍,女,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系第三人的女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始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三瑞
人民陪审员  曹汉才
人民陪审员  谢书琴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黎 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