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超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超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浮市木盛柳菁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222民初1026号
原告:广东超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
法定代表人:钟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良,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系原告采购员。
被告:云浮市木盛柳菁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东超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浮市木盛柳菁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超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退还10000元定金,从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超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广东超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