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朱阁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特802号 申请人:广州**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广州**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22]851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27日期间工资差额16.51元;二、确认广州**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000元;四、驳回***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广州**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认为,申请人已向仲裁委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终止日期应该为2022年7月26日,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2022年7月27日仅仅是回办公室拿《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没有实际为申请人提供劳动服务,仲裁认定被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是错误的,申请人不存在欠付工资的事实。其次,结合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时仍处于试用期,申请人已对被申请人进行业务培训,但被申请人仍然不能胜任申请人安排的工作任务,且担任不了申请人规定的岗位职责,因此,申请人才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仲裁认定申请人存在违法解除情况,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给予二倍赔偿金,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广州**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22]8510号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故本案围绕申请人广州**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关于拖欠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仲裁委根据双方的诉辩及提交的证据作出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经审查,申请人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22]8510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情形,故对广州**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22]851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广州**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