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博地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73民辖28号
原告:博地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江绪中。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庞少勤。
被告: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A415。
法定代表人:陈杰。
被告: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帆。
原告博地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博地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称,三被告共同实施了侵害其《关于Winterland项目选址报告》著作权的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和纪要精神,本案属该院在2018年7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应由该院在2018年年底前审结,但因案情疑难复杂,目前尚未审理完毕。考虑到本案的审理法官、辅助人员因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已划转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工作,该院已无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为工作、队伍管理便利和老案的及时审结,故该院报请本院将本案指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日起已经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也不再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且本案的审理法官、辅助人员亦因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已划转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工作,本案虽在2018年7月1日前立案,但由该院继续审理本案确实存在困难,故本院指定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陆凤玉
审判员  易 嘉
审判员  陈瑶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晓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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