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43561号 原告: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1幢325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乐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臻,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铜仁路331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中,原告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姜玥莹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浩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