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

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与某某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103民初16970号
原告: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742866778L。
法定代表人:程武彦,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孔华,重庆万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圆,重庆万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6号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3589178A。
法定代表人:邓锡。
被告:***,男,汉族,1983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三忠,重庆莱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以下简称三峡博物馆)与被告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念公司)、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峡博物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孔华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三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宜念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峡博物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宜念公司支付欠交的租金29.4万元,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宜念公司签订《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与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解除协议书》,约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予以解除,欠交的租金50万元由乙方出具欠条(注:必须由***提供担保)。同日,被告宜念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因履行我公司与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签订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已于今日支付租金人民币伍拾万元,余下的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定于2016年7月30日以前支付完毕”。担保人***在该欠条上签字认同。但被告宜念公司支付了20.6万元后,余款29.4万元至今未支付。
***辩称,***未替宜念公司偿还欠付的租金。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保证期间,请求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宜念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7月18日,三峡博物馆(甲方)与宜念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所属场地负一层原大车库(3937平方米)改造成为商业用房租赁给宜念公司从事餐饮项目;租赁期限为十年,即从200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租金(含物管及所有杂费)为第一、二年每年120万元,第三年递增1%,第四年递增2%,第五到第十年递增3%,递增基数为120万元。乙方按月向甲方交纳租金,交纳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双方并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6年4月27日,三峡博物馆(甲方)与宜念公司(乙方)签订《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与宜念公司解除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曾于2007年7月18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0年。因乙方自2014年10月以来欠交租金,未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欠交的租金和水电费及违约金,并解除租赁合同。乙方亦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甲方返还多付的租金等。此案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现乙方欠交的水电费已支付完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自2014年10月以来乙方共欠交租金180万元。乙方前期投入的电力增容设备(变压器),根据《租赁合同》第9.2条的约定按购买原值的50%由甲方回购,甲方应向乙方支付40万元。现甲方体谅乙方的经营状况,同意乙方欠交的租金酌减和违约金免除共计40万元。品迭后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租金100万元。二、鉴于乙方已于今日向甲方支付欠交的伍拾万元,另欠交的租金伍拾万元已由乙方出具欠条(注:必须由***提供担保),并承诺2016年7月30日之前向甲方付清(注:其中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乙方账户上的所有款项由乙方出具支付手续先行划归乙方所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今日予以解除。三、乙方于2016年5月3日向甲方交还承租房。与房屋结构相关联的装饰装修和乙方现正在使用的设备设施同时移交,不得拆除、搬迁和损坏。四、甲乙双方各自向法院呈递撤诉申请书。”同日,宜念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因履行我公司与重庆博物馆签订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已于今日支付租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余下欠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定于2016年7月30日以前支付完毕”,***在该欠条落款部分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同日,***通过银行转账向三峡博物馆支付了50万元。
2016年7月15日、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1月21日、2016年12月29日,宜念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三峡博物馆分别支付10万元、2.6万元、5万元、3万元,共计20.6万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三峡博物馆与被告宜念公司签订的《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与宜念公司解除协议书》、宜念公司出具的《欠条》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部履行各自的义务。在上述协议书、欠条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三峡博物馆转账支付了50万元,应认定系其代被告宜念公司履行支付行为。嗣后,被告宜念公司向原告三峡博物馆累计支付了欠付租金206000元,目前尚欠房屋租金294000元,被告宜念公司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三峡博物馆要求被告宜念公司支付尚欠租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关于2016年4月27日被告宜念公司出具的《欠条》中载明“因履行我公司与重庆博物馆签订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已于今日支付租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余下欠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定于2016年7月30日以前支付完毕”,***在该欠条落款部分担保人处签字确认,由于该欠条中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该《欠条》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保证期限为6个月。原告三峡博物馆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故其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三峡博物馆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支付租金2960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10元,由被告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琦
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
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艾志花
书 记 员  王梦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