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02民初6938号
原告南阳市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张朝霞
住所地南阳市
被告王春义,男,汉族,1955年8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育滨街南阳市电力技校北院家属院4号楼西单元4楼西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中才
审 判 员 卫本理
人民陪审员 王荣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