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43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阳市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工农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朝霞,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献宇,该所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惠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新华西路**林国际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尹得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军,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马申,男,满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阳市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以下简称古建所)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惠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裕公司)及第三人马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终3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古建所申请再审称,(一)古建所与惠裕公司签订《房屋产权置换协议》约定以原地置换五层北侧临新华路830平方米办公用房。故古建所对约定的临新华路五层北侧的830平方米房屋享有优先权。(二)惠裕公司与马申恶意串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古建所的优先权,应当认定无效,其网签备案登记应予以撤销。(三)古建所与惠裕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作为变更置换房屋的依据,生效判决认定古建所与惠裕公司将《房屋产权置换协议》约定的五层变更为六层的事实错误。六层房屋大部分属违章建筑,古建所从未同意接受六楼的违章建筑。故古建所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古建所与惠裕公司签订的《房屋产权置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另案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该协议有效。双方约定置换的房屋实际建设情况与规划发生了变更,双方经协商形成了《会议纪要》,双方原约定置换的五层顺延至六层,古建所也与惠裕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并享受房屋收益。二审判决生效判决后,双方于2020年6月10日也对调换的六层房屋进行了交接。故古建所以实际行为对原置换的五层房屋调整为六层予以认可并已履行,其再主张对五层房屋享有优先权已无意义。马申与惠裕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马申支付了相应房款,惠裕公司也交付了房屋,古建所主张马申与惠裕公司所签合同无效,缺乏依据。综上,古建所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阳市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百福
审判员 蒋瑞芳
审判员 辛季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