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

某某、南阳市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民终39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育滨街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重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住所地:南阳市工农北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411300419047422B。
法定代表人:***,任该研究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2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2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