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03民初***25号
原告南阳市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河南省惠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8月7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南阳市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与被告河南省惠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