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定书)稿纸
(2018)浙1023执2950号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92号古建大厦8楼,组织机构代码:670277260。
法定代表人黄荷玲。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江南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城关大发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66419059。
法定代表人柳申彩。
被执行人杜敬莲,女,1970年12月13日出生,住天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杜敬莲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设计费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仲裁受理费元、处理费4881元、执行费1473.22元。但被执行人杜敬莲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敬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卫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金雯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3执2950号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92号古建大厦8楼,组织机构代码:670277260。
法定代表人黄荷玲。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江南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城关大发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66419059。
法定代表人柳申彩。
被执行人杜敬莲,女,1970年12月13日出生,住天台县石梁镇桐天村桐天宫,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01213162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杜敬莲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设计费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仲裁受理费元、处理费4881元、执行费1473.22元。但被执行人杜敬莲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敬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卫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