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临海市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龙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民终75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海市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92号古建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黄荷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可风,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富阳区龙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龙门镇。
代表人:董晓峰,镇长。
委托代理人:方君紫,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海市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富阳区龙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门镇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1民初6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2013年3月8日,鼎源公司、龙门镇政府双方分别就龙门镇孝友堂修缮工程以及龙门镇明德堂、荷花厅廊檐修缮工程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各1份,并就合同依据的文件、设计项目的内容、发包人应当提交的资料及文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设计费支付方式、双方责任、违约责任、争议管辖等进行约定。2013年9月9日,龙门镇政府支付鼎源公司龙门镇孝友堂修缮工程设计费25175元;同日,龙门镇政府支付鼎源公司龙门镇明德堂、荷花厅廊檐修缮工程设计费37814元。2013年10月15日,鼎源公司、龙门镇政府双方又分别就龙门古镇景区沿伸段古民宅修缮工程(一)、龙门古镇景区沿伸段古民宅修缮工程(二)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各1份,并就合同依据的文件、设计项目的内容、发包人应当提交的资料及文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设计费支付方式、双方责任、违约责任、争议管辖等进行约定。2013年11月8日,龙门镇政府支付鼎源公司龙门古镇景区沿伸段古民宅修缮工程(一)的设计费55893元;同日,龙门镇政府支付鼎源公司龙门古镇景区沿伸段古民宅修缮工程(二)设计费17846元。
2、2014年1月8日,龙门镇政府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朱富春在鼎源公司提供的设计任务签收单上签字,该设计任务签收单载明:委托设计项目:2013年富阳市龙门镇历史建筑保护维修设计;委托方:富阳市龙门镇人民政府;设计任务:附“2013年富阳市龙门镇历史建筑保护维修设计项目清单”;提交时间:2013年5月30日;经办人:赵晨;签收人:朱富春;签收时间:2014年1月8日。2013年富阳市龙门镇历史建筑保护维修设计项目清单项目包括:古镇西路、明前园、孙氏南侧、孝友堂周边、存朴堂、老街沿线、孙叶文(春及堂西侧)、孙法尧(春及堂西侧)、七房厅、张哈郎(老街)、戚大根(老街)、孙加奎(老街)、孙建松(承恩堂北)、孙官根(承恩堂北)、孙土根(老街懒家弄)、孙秋堂(老街东北侧)、孙庆堂(老街东北侧)、孙玉英(老街东北侧)、孙丁宏(老街西)、孙晓夫(老街西)、孙富军(老街西)、孙海洋(世德堂东)、孙来祥(上古堂)、孙生友(上古堂)、孙胜华(世德堂西)、孙加兵(世德堂西)、孙加荣等(世德堂后堂)、陈冬英(世德堂西)、裘法娣(世德堂北)、孙金火(世德堂北)、徐金枝(世德堂北)、居易堂。该清单还注明:以上设计费计取标准,按照2012年龙门镇人民政府招标执行。
庭审中,鼎源公司、龙门镇政府均确认,上述32处龙门镇历史建筑保护维修设计项目未经招投标。同时,龙门镇政府确认收到上述32个项目的设计图电子稿,但认为系设计初稿。鼎源公司表示该32个项目的设计图电子稿系一次性交付龙门镇政府;同时表示将初稿交付龙门镇政府以后,龙门镇政府需要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的前提是需要有最终的设计稿,而最终的设计稿是在初稿上确认是否需要修缮,初稿交付以后的工作与鼎源公司无关。
鼎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龙门镇政府支付鼎源公司设计费625370.8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龙门镇政府承担。审理中,鼎源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龙门镇政府支付鼎源公司设计费762098.80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鼎源公司、龙门镇政府双方就维修设计项目清单中的32处龙门镇历史建筑保护维修设计项目的设计合同有无订立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就本案而言,鼎源公司向龙门镇政府提供维修设计项目清单中的32处项目的设计图电子稿仅为鼎源公司向龙门镇政府发出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要约,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有合意,鼎源公司需提供证据证明龙门镇政府针对鼎源公司发出的要约作出相应的承诺。鼎源公司提供的签收单上签收人朱富春系龙门镇政府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因鼎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朱富春有代表龙门镇政府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权利,故朱富春在签收单以及维修设计项目清单中签字的行为仅能代表龙门镇政府方收到设计图电子稿的事实。故原审法院认定鼎源公司、龙门镇政府之间就清单中的32处龙门镇历史建筑保护维修设计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未成立。综上,鼎源公司要求龙门镇政府支付清单中32处龙门镇历史建筑保护维修设计项目的设计费的诉请无事实、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鼎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421元,减半收取5710.50元,由鼎源公司负担。
宣判后,鼎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鼎源公司向龙门镇政府提供的设计为完整的设计成果,非一审认为的初步意向。鼎源公司接到龙门镇政府的设计指令后,委派了一个专门的设计团队,准备了水位仪、经纬仪等设备,在龙门镇租下了一年的办公用房和宿舍,准备了4台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车,专门用于古镇项目服务。经过近一年的辛勤工作,完成了龙门镇的全部设计任务。另外鼎源公司所设计的内容覆盖:保护建筑的结构类型、残损评估、修缮原则、修缮方案、价值评估等等全部文物保护设计的要素,在图纸这部分,包括建筑现状的详尽测绘数据,包括平面、立面、剖面的详图。修缮图包括详尽的节点尺寸,施工大样和工艺做法。每个建筑的设计内容完整而具体。依据建筑规模和复杂程度,32个项目建筑的图纸高达1036张以上。所以说像本案鼎源公司这样的工作量和进行这样的工作,不可能是为了一个没有确定性的待定合同从事的工作,肯定是因为设计任务已正式交付后才实施的,所以说双方的合同关系是正式成立的。二、一审法院认为,鼎源公司向龙门镇政府提供32处项目的设计图电子稿仅仅是一种要约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是错误的。1、本案所涉的32处设计是在原来双方就四个工程签订四份合同后,再由龙门镇政府委托开展的。在此之前,双方经过签订合同,完成设计方案,龙门镇政府对鼎源公司的设计能力和提供的方案、图纸都是满意的、认可的。如果龙门镇政府不认可鼎源公司,是不可能再次委托的。因此,一审法院认为32处设计方案仅仅是龙门镇政府向鼎源公司发出的要约显然与事实不符。从时间逻辑上,32处项目是与之前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是整个合同的自然延续,逻辑上一脉相承。32处项目委托是在当时乡镇政府招标程序不规范的条件下产生的。在当时,各地乡镇政府为了加速推进项目进程,采取先开展项目上报争取资金后补手续的情况非常常见,本案的32处设计虽然不是书面合同,但根据民法通则的法律规定,口头合同也是合同的形式之一。2、鼎源公司提交给龙门镇政府是32处龙门镇历史建筑保护维修设计图电子稿,是一份完整设计成果。而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须具有缔约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要约的约束,其内容须具体确定。3、从以往龙门镇政府与鼎源公司签订的四份合同来看,双方不存在以提交设计稿作为要约的行为。以前的四份合同来看,双方签订合同时就付50%,提交成果就付剩余的50%。4、如果鼎源公司提交设计稿是要约行为,那就需要龙门镇政府的要约邀请。但龙门镇政府至始至终都未提交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的相关证据。三、对于朱富春的签收单签字行为的定性。1、朱富春是否是外聘人员,鼎源公司无法知晓。但作为龙门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朱富春参与的工程的设计、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等工程的全过程。他代表龙门镇政府参与工程的相关会议。其工作内容已经足以代表龙门镇政府。其是否是外聘人员对于其是否能代表龙门镇并没有关系。2、龙门镇政府签收的清单中,非常明确而具体的载明每处设计的详细信息,对于设计工程的面积、单价都予以了明确。这不是单单一份接受单据。以往的四份合同的单价与项目清单的单价也完全吻合。3、龙门镇政府在签收清单后,从未对此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对鼎源公司的清单约定内容毫无争议。综上,请求改判龙门镇政府支付鼎源公司设计费762098.8元,并由龙门镇政府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针对鼎源公司的上诉,龙门镇政府答辩认为:第一,龙门镇政府与鼎源公司并不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龙门镇政府为龙门古镇复兴工程的需要分别向鼎源公司和古风公司发出要约邀请,鼎源公司向龙门镇政府提交电子档设计图纸的行为仅属于要约,此时,双方之间并未订立合同,并非鼎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旦龙门镇政府决定实施某具体分项目并决定采用鼎源公司的设计方案,将另行订立书面合同,而龙门镇政府也需依据合同履行更多的合同义务。以下证据和事实都可以证实龙门镇政府的主张。1、龙门古镇景区延伸段古名宅修缮工程(一)、(二)两个分项目,虽提交了图纸,且龙门镇政府也通过了鼎源公司的方案,但鼎源公司未继续履行龙门古镇景区延伸段古名宅修缮工程(一)、(二)两个分项目的合同。龙门镇政府不得已又与古风公司订立合同,古风公司重新出具了设计图纸、全程配合参与了施工验收中。试问,已经订立了合同的项目都不履行,如何可能订立其他的合同?鼎源公司实际未履行龙门古镇景区延伸段古名宅修缮工程(一)、(二)两个分项目合同的行为显然可以证实,就清单中的项目,鼎源公司虽发出了要约,但又撤销了。2、清单中的已在施工或竣工验收的分项目,实际参与人均是古风公司,并非鼎源公司。可以证实龙门镇政府的主张。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于工程合同的一种,属于合同法明确规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鼎源公司作为一家具有专项资质的建筑企业,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古建筑维修保护、近代建筑维修保护,对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应当是明知的。而龙门镇政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即使小额采购合同也会采用书面形式,对于高达70多万元设计费的合同不可能不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必然有书面合同。4、同为龙门古镇复兴工程中的明德堂、荷花厅廊檐、孝友堂、龙门古镇景区延伸段古名宅修缮工程(一)、(二)四个分项目都签订了书面合同,明确就分项目名称、价款、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管辖等作出明确约定,且支付了全部或者部分款项。可以证实,双方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习惯。5、《设计任务签收单》中的提交时间为2013年5月30日,双方另行签订的四份合同签约分别是2013年3月8日和2013年10月15日,如果双方之间确实达成合同关系,在数月的时间内,不可能不就这些项目签订合同。6、已经签订的四份合同,也是采取先提交设计图,采用后再签订合同的方式。实际付款更是在项目竣工之后。7、鼎源公司与龙门镇政府能订立合同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龙门镇政府认为鼎源公司的工作量虽然较大,也合情理。采用招投标的建设工程设计项目,投标人需要自行到现场勘查、自理费用,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的组成也非常的复杂和高要求,一般包括四大类,一是商务和资信部分,主要包括投标函、投标单位基本情况表、资信证明材料、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介绍等。二是技术部分,主要包括设计方案、设计效果图、编制概算书、主要设计图纸等,三是电子文件,以多媒体播放形式体现整个设计概念介绍,四是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在招投标过程中,一般也只确定一个中标人,其余的中标人虽然付出了大量的时间、财力和精力,未能中标或者成为废标的,都只能自行承担这些花费。本案中,鼎源公司提交初步的设计图纸,支出了成本,但和招投标一样,是为订立合同做的必要的必须工作。此类支出不该由龙门镇政府来承担。综上,双方清单中的设计项目并未订立合同,鼎源公司制作、提交设计图纸是为了与龙门镇政府订立合同做的准备工作,如鼎源公司当初愿意,在分项目具体实施时,龙门镇政府确有很大可能与鼎源公司订立合同。但因鼎源公司不在继续履行已订立的两份合同,且以实际行动撤销了发出的要约,因此双方之间也不可能再订立合同。第二,一审判决对“朱富春”身份系龙门镇政府外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认定和对其签字仅代表龙门镇政府收到设计图纸电子稿的事实的认定符合客观实际。龙门镇政府聘请朱富春就项目的开展协助开展辅助工作,但并未授权其可对外签订合同。从已签订的四份合同也可以看出,均是加盖龙门镇政府负责人私章和公章的,不存在朱富春可签订合同的授权。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举证期限内,龙门镇政府未向本院提交属于二审程序的新的证据。鼎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图纸(鼎源公司的居易堂设计图和古风公司的居易堂设计图),拟证明古风公司对居易堂的设计图是抄袭鼎源公司的居易堂设计图的,古风公司仅修改了设计者名称,其余均相同的事实;
2、光盘(富阳区招投标中心网上公布的古风公司设计的居易堂设计图电子版),拟证明居易堂设计图的原有设计者就是鼎源公司,龙门镇政府直接采用了鼎源公司的设计图;
3、光盘(鼎源公司设计的关于本案32处项目的设计图),拟证明鼎源公司提供的是完整的设计图纸,可以直接用于施工的事实。
上述证据材料经出示,龙门镇政府发表意见称:关于证据1,对图纸中的鼎源公司的图纸,因时间长远,相关人员离职,龙门镇政府无法确认是否与提交给龙门镇政府的一致,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图纸中古风公司的图纸,经核实,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代理机构或杭州市富阳区公共资源交易所均不会将设计图纸公开发布,故龙门镇政府对该图纸的获取方式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认为属于非法证据。同时,从鼎源公司提交的两份图纸的目录中可以看出,两份图纸的图纸内容明细和图别均是不一样的,古风公司的图纸有28份,鼎源公司的只有22份,古风公司的图纸除了建筑施工,还包括了电路施工和水路施工,更加丰富、详细,从图纸内容的比对,也可以证实,两份图纸内容是不一样的,古风公司的图纸是由古风公司实际现场勘查制作的。而鼎源公司图纸缺少的电路施工、水路施工恰恰可以证实龙门镇政府的主张,就是说提交的只有初稿,并不如鼎源公司所说可以直接使用,是需要后续完善的。故对鼎源公司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关于证据2,对电子版的古风公司图纸,经核实,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代理机构或杭州市富阳区公共资源交易所均不会将设计图纸公开发布,故龙门镇政府对该图纸的获取方式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认为属于非法证据。同时,结合证据1的质证,可以知道两份图纸是完全不一样的,不能证明鼎源公司的证明目的。关于证据3,对这些电子稿,因时间长远,相关人员离职,龙门镇政府无法确认是否与提交给龙门镇政府的一致,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结合证据1的质证,可以证实龙门镇政府的主张,就是说鼎源公司提交的只是初稿,并不如鼎源公司所说可以直接使用,是需要后续完善的。故对鼎源公司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核认为,龙门镇政府仅以年代久远,相关人员离职等为由否认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本院认为该理由显不能成立,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图纸是否一致,以及鼎源公司提交的图纸是否可直接用于施工、案涉工程是否系采用鼎源公司的图纸施工,均属于专业的事项,应由专业机构审查,本案中,鼎源公司并未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故本院难以确认上述证据可达到其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负有举证的义务,其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鼎源公司主张设计费,应对其与龙门镇政府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双方并无书面合同,故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应结合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予以审查。经查,鼎源公司主张存在合同关系的主要证据材料系其向龙门镇政府提交了相关设计图,龙门镇政府以朱富春系外聘技术人员、无签订合同之权限为由的抗辩依法不能成立。但龙门镇政府提交的富阳区建设工程招标核准登记表、富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进场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等证据材料显然案涉工程的设计单位为古风公司;二审庭审中,鼎源公司也明确验收时需要鼎源公司盖章,但并未证据证实鼎源公司参与了案涉项目工程,也无证据证实鼎源公司在提交相关设计图纸后,迟至龙门镇政府自认的一审庭审前其向朱富春主张设计款之前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内,鼎源公司向龙门镇政府主张过任何权利,且在双方历史交易过程中,均签订有书面的合同。综合以上事实,本院认为鼎源公司尚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故其主张设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鼎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1元,由上诉人临海市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睢晓鹏
审判员  胡 宇
审判员  金瑞芳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