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临海市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某某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1082执2218号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何向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临民初字第0044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何向华(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73的存款人民币6056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余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