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1民初3259号

起诉人:临海市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92号古建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4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临海市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其起诉称:2013年富阳市龙门镇人民政府因对龙门镇历史建筑保护维修的需要,由起诉人对其中的历史建筑进行保护维护设计。起诉人陆续与富阳市龙门镇人民政府签订了龙门镇明德堂、荷花厅廊保护设计等四份合同。后在双方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又对龙门镇其它23处项目进行了保护维护设计。2014年1月8日,富阳市龙门镇人民政府对工程量进行了计算,出具了《2013年富阳市龙门镇历史建筑保护维护设计项目清单》。至起诉之日,富阳市龙门镇人民政府已经支付136728元,尚欠设计费625370.80元。现起诉请求判令:一、富阳市龙门镇人民政府立即支付设计费625370.80元,并从2014年1月9日按每天2‰支付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由富阳市龙门镇人民政府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均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协调、调解不成时,由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起诉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临海市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本案受理费10054元,退还临海市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国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