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党湾庆丰股份经济联合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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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7960号
原告: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0971004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大桥村。
法定代表人:俞鉴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娜,上海宇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党湾庆丰股份经济联合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109MF4218335B,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庆丰村。
负责人:倪增员。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庆丰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109793681597T,住所地浙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庆丰村委。
负责人:钱才祥。
原告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党湾庆丰股份经济联合社、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庆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强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佳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