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民初3577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657号13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日信国际商业中心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闫 龙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