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清华文博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与佛山市清华文博顾问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19214号
原告: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18号雅庭国际广场1座1102、1103、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3248869798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清华文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快子路97号十二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73065797H
法定代表人:张亦功。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佛山市清华文博顾问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依法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任审理。原告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9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撤诉。
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依法减半征收2210元,由原告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