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04民初7591号
原告:佛山市清***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快子路97号十二座。
法定代表人:张亦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会桥,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思哲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59、161号自编1栋3楼1301-1306房。
法定代表人:罗思敏,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研究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89号15-18楼。
法定代表人:骆建云,院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黎丰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海峰,男,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饶光,女,汉族,1962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梁伟,男,瑶族,1978年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黄影红,女,汉族,1986年3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骆群添,男,汉族,1980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清***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思哲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研究院、陈海峰、饶光、梁伟、黄影红、骆群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佛山市清***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清***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清***顾问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佛山市清***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 阳 福 生
人民陪审员 徐燕琼人民陪审员曾淑仪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谢梦莹
书记员陈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