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粤06民终9530号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社区****(以下简称狮中社区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清华文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文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5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狮中社区服务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狮中社区服务中心不需向清华文博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272250元及违约金;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清华文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清华文博公司提交的《佛山市文物保护单位义民纪念碑文物修缮及保护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以下简称义民纪念碑勘察设计方案)《陈洞村燕溪小学旧址修缮与提升利用工程勘察设计方案》(以下简称燕溪小学勘察设计方案)属于《狮中村美丽文明村居示范点建设一期工程文物及历史建筑修缮勘察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交付的成果有误。1.清华文博公司和狮中社区服务中心于2017年8月签订的《美丽文明村居示范点建设专题调研及规划方案设计项目合同》(以下简称设计项目合同)约定,清华文博公司应交付的成果包括报批方案(含专题调研报告、初步规划方案)以及修订后的规划设计方案。现双方确定狮中社区服务中心已付清设计项目合同约定的130000元款项,即清华文博公司应向狮中社区服务中心交付前述报批方案。一审判决认定清华文博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属于勘察设计合同应交付的成果,即意味着清华文博公司没有交付设计项目合同中应交付的成果,清华文博公司应退还设计项目合同的设计费用。一审法院没有审理该设计费用,遗漏事实且自相矛盾。2.2017年12月,清华文博公司向狮中社区服务中心交付《南海区狮山镇美丽村居建设陈洞村基础资源综合调研报告》(以下简称综合调研报告)时,主动提出由其承接狮中村美丽文明村居基建项目的建筑设计、预算编制、工程施工等工作。基于对清华文博公司的信任和项目的延续性考虑,狮中社区服务中心与清华文博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约定交付的成果为相关勘察设计方案。2017年12月下旬,狮山镇宣传文体办和小塘综合办到狮中社区服务中心视察美丽文明村项目进度时指出,勘察设计合同违反了狮山镇基建工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清华文博公司不属于《狮山镇小额工程设计单位服务库管理办法》(2016-2018)附件一中所规定的狮山镇设计单位服务库的库内单位,无权承接狮中村美丽文明村居基建项目的建筑设计、预算编制、工程施工等工作,合同必须终止。其后,狮山镇宣传文体办、小塘综合办组织狮中社区服务中心和清华文博公司就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问题召开协调会议,明确告知清华文博公司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清华文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为该要求不合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即清华文博公司早于2017年12月下旬即清楚知道勘察设计合同不具备客观履行的条件,狮中社区服务中心也明确表示不需要清华文博公司提供勘察设计合同的交付成果。在双方未能就交付成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清华文博公司自行提交设计方案是其自主行为,其要求狮中社区服务中心支付费用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没有审查双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背景以及实际履行情况,认定事实错误。3.狮中社区服务中心提交了其与佛山市叁拾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委托合同、该两家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以及狮中社区服务中心与该两家公司的验收、结算凭证等,足以证明狮中社区服务中心实际没有采用清华文博公司提交的涉案设计方案,并以实际行为否定清华文博公司的设计成果。一审判决以狮中社区服务中心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对清华文博公司提出异议为由,推定狮中社区服务中心认可清华文博公司的成果,缺乏依据。(二)勘察设计合同没有实际履行。1.如前所述,清华文博公司早于2017年12月下旬即知悉勘察设计合同应终止履行,双方未就继续履行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言,勘察设计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2.狮中社区服务中心就涉案美丽文明村居建设最终委托佛山市叁拾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新出具设计方案,委托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施工设计方案并进行实际施工,其后也通过验收并结算相应款项。故从合同的实际履行结果而言,狮中社区服务中心并没有实际采用清华文博公司提交的任何勘察设计方案。
被上诉人清华文博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在狮中社区服务中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清华文博公司工作已经过半,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狮中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全额支付设计费及逾期支付违约金。(二)一审判决认定双方首先签订了设计项目合同,该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该认定正确。狮中社区服务中心将清华文博公司交付的勘察设计合同项下成果混同为设计项目合同的成果,目的是为了逃避付款义务,与事实不符。
清华文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狮中社区服务中心向清华文博公司支付勘查设计费294750元及以88425元(294750元的30%首期款,已开具发票)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0日起按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狮中社区服务中心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或8月,清华文博公司(承接人)与狮中社区服务中心(委托人)签订《设计项目合同》约定:甲方经研究签订,委托狮中社区服务中心承担狮中村美丽文明村居创建前期专题调研及初步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工作。2.1对迎检示范线路狮中陈洞村开展历史街区、文化历史、历史环境要素、文物古迹、代表性古老建筑等的专项调查。2.2根据《南海区美丽文明村居创建工作方案》,设计编制狮中美丽文明村居建设初步规划方案,上报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实施深化和设计细化。3.1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及时向承接人提交项目实施的具体要求、拟定的规模及分期实施计划任务等书面文件。第四条承接人应向委托人交付的文件:1.合同签订后80日内提交报批方案(含专题调研报告、初步规划方案)附电子文件,2.获得审核批准后10日内提交修订后的规划设计方案。专题调研及初步规划设计费合计130000元,项目完成并评审通过,一次性支付完成。6.2.1承接人负责项目成果获得评审通过的各项技术准备。6.2.2承接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委托人交付资料及文件。7.1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接人未开始工作的,不支付任何费用;已开始工作不足一半时,按合同费用的一半计算(注:报批文件提交汇报,即视为工作过半),超过一半时,按全额支付。
2017年11月或12月,清华文博公司向狮中社区服务中心交付综合调研报告,该报告内容包含:项目概况、综合调查报告、更新改造、燕溪社学、燕溪古庙现状测绘、项目与数据统计、附录(包含义民纪念碑碑文拓片等内容)共六章内容。
2017年12月15日,清华文博公司(承接人、乙方)与狮中社区服务中心(委托人、甲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狮中村美丽文明村居示范点建设一期工程勘察设计任务。2.1设计编制佛山市文物保护单位义民纪念碑文物本体修缮及配套设施建设技术方案,向文物主管部门报批。2.2编制燕溪社学修缮及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工程(含体育场、门前环境)设计方案,向文物主管部门报批。2.3编制燕溪古庙修缮与配套设施(庙前广场)工程设计方案,提供保护和活化利用意见。2.4设计编制狮中陈洞古村文化遗产展示配套设施建设技术方案(包括乡村公共空间更新美化、燕溪公园一期、镇南门遗址重建保护等)。2.5施工进展期间,做好技术咨询、现场指导、补充方案设计等技术服务工作,保障项目施工的顺利完成。第四条承接人应向委托人交付的文件:1.合同签订后60日内提交报批方案(含勘察报告、测绘图、设计方案文本与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等)附电子光盘。2.获得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20日内提交正式施工方案文本及施工图(附电子光盘两张)。第五条义民纪念碑文物文体修缮及和配套设施勘察设计费3.85万元,燕溪社学修缮与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勘察设计费18.2万元,燕溪古庙修缮与配套设施勘察设计费2.25万元,狮中陈洞古村文化遗产展示配套设施建设(含镇南门遗址保护)勘察设计费5.175万元,上述四项勘察设计费合计29.47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设计费总额30%作为定金。设计方案完成获得评审通过,提交正式施工图,支付至勘察设计费总额的90%。工程按计划初验后30天内,付清余款。7.1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接人未开始工作的,不支付任何费用,已经开始工作不足一半时,按合同费用的一半计算(注:报批文件提交,即视为工作过半),超过一半时,按全额支付。7.2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承接人支付项目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2018年2月2日,清华文博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狮中社区服务中心发送了《南海区狮中陈洞村美丽文明村居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概念性规划)》(以下简称美丽文明村居规划设计方案)、义民纪念碑勘察设计方案、燕溪小学勘察设计方案,狮中社区服务中心确认收到了相应内容邮件。该三份设计方案中包含了项目概况、现状勘察、修缮方案、图纸及工程量、工程预算等内容。
2018年2月13日,狮中社区服务中心已向清华文博公司支付设计费130000元。
2018年8月9日,清华文博公司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广东南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及狮中社区服务中心侵害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禅城区人民法院因涉案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驳回了清华文博公司的诉讼请求。
清华文博公司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业务范围:古墓葬、古建筑、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工程,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古墓葬类仅限于地面上的保护工程,壁画类仅限于文物建筑上的壁画保护)。
一审法院认为,清华文博公司、狮中社区服务中心签订的设计项目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狮中社区服务中心称清华文博公司交付的美丽文明村居规划设计方案、义民纪念碑勘察设计方案、燕溪小学勘察设计方案系设计项目合同约定需提交的成果,清华文博公司并未履行勘察设计合同义务,故无需支付清华文博公司主张的勘察设计费。针对狮中社区服务中心的该抗辩,一审法院分析:清华文博公司于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向狮中社区服务中心交付了综合调研报告,后双方于2017年12月15日又签订了勘察设计合同,并于2018年2月13日按设计项目合同约定向清华文博公司支付全额设计费130000元。狮中社区服务中心另行与清华文博公司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及支付设计项目合同项下全额设计费的行为,再结合狮中社区服务中心未举证证明就清华文博公司交付的文件曾向清华文博公司提出过异议,可推定狮中社区服务中心对清华文博公司工作成果的肯定。清华文博公司交付的上述三份方案包含详细的勘察报告、测绘图、施工图、工程量等内容,与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交付文件要求相符,且交付上述方案的时间在签订勘验设计合同之后,清华文博公司主张上述方案系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交付成果,符合常理,一审法院予以认可。狮中社区服务中心虽有异议,但未举证推翻,一审法院对狮中社区服务中心的抗辩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为此,清华文博公司和狮中社区服务中心未商定狮中社区服务中心确认设计成果的时限,狮中社区服务中心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设计成果是否符合要求作出意思表示。清华文博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已交付上述成果,狮中社区服务中心未举证证明于清华文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曾向清华文博公司就上述成果表示过不予确认或需修改的意思表示,也未见狮中社区服务中心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在狮中社区服务中心超出合理时间未对清华文博公司交付的成果作出是否确认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由狮中社区服务中心举证证明清华文博公司交付的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狮中社区服务中心称上述成果未获得政府审批,但未予举证证明,一审法院对狮中社区服务中心的该抗辩不予采信。
建筑设计作为特殊的定作品,评定标准既有行业规范和、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等客观标准,也有涉及理念、偏好、美学等主观标准,由于设计工作前述评价标准的特殊性及设计工作具有阶段成果前后衔接、逐步深化的特点,难以根据设计图纸细致量化确定设计方已完成工作量及相应价值。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已根据工程特点、阶段成果的比例和设计要求考量设计成果的定价因素和支付条件。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关于设计费各阶段分配比例和支付标准的约定。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承接人工作超过一半时(报批文件提交,即视为工作过半),按全额支付。狮中社区服务中心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履行勘察设计合同,清华文博公司有权按上述约定主张勘察设计费。清华文博公司已向狮中社区服务中心交付上述三份方案,狮中社区服务中心亦称已将上述三份方案提交审批,清华文博公司的工作应视为已完成过半,狮中社区服务中心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已提交成果的全部对价。勘察设计合同约定清华文博公司需交付四项成果,除上述三方案,清华文博公司还需交付燕溪古庙修缮与配套设施勘察设计方案,但清华文博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狮中社区服务中心交付相应成果,故相应勘察设计费不应支付。勘察设计合同就四项设计成果分别约定了勘察设计费,其中燕溪古庙的勘察设计费为22500元,狮中社区服务中心应付款应扣除该费用,故狮中社区服务中心应向清华文博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272250元(38500元+182000元+51750元)。清华文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调整为狮中社区服务中心以27225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2019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予清华文博公司。清华文博公司超出一审法院核定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狮中社区服务中心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勘察设计费29475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9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予清华文博公司;二、驳回清华文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结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434.95元(清华文博公司已预交),由清华文博公司负担574.32元,由狮中社区服务中心负担2860.63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逾期交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清华文博公司多预交的2860.63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清华文博公司书面申请,一审法院予以退还,一审法院不另收退。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设计项目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狮中社区服务中心主张清华文博公司在2018年2月2日提交的美丽文明村居规划设计方案、义民纪念碑勘察设计方案、燕溪小学勘察设计方案是设计项目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其已支付设计项目合同约定的全部报酬,不应再支付报酬。清华文博公司则主张该三份方案是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故主张狮中社区服务中心支付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相应报酬。对此,本院认为,将设计项目合同和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内容与清华文博公司提交的上述三份方案内容进行对照,清华文博公司于2017年11月或12月提交的综合调研报告、2018年2月2日提交的美丽文明村居规划设计方案,其内容分别与设计项目合同约定的前期专题调研和初步规划设计方案吻合;2018年2月2日提交的义民纪念碑勘察设计方案、燕溪小学勘察设计方案,其内容分别与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义民纪念碑文物本体修缮及配套设施建设技术方案、燕溪社学修缮与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方案吻合。因此,本院认定,美丽文明村居规划设计方案系设计项目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义民纪念碑勘察设计方案、燕溪小学勘察设计方案系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一审判决将美丽文明村居规划设计方案认定为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因狮中社区服务中心确认其于2018年2月中旬将上述设计方案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根据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该两项设计工作应视为工作过半,狮中社区服务中心应向清华文博公司支付该两项方案的全部报酬,即22.05万元(18.2万元+3.85万元)。狮中社区服务中心主张其在2017年12月下旬即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后不久明确告知清华文博公司关于其不属于狮山镇设计服务库的库内单位,无法继续履行勘察设计合同的情况,并要求终止合同,但狮中社区服务中心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与其在2018年2月中旬将上述设计方案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之行为矛盾。退一步讲,即使狮中社区服务中心的该主张属实,勘察设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清华文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关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之规定,在清华文博公司已交付上述两项设计方案的情况下,狮中社区服务中心主张不支付上述两项设计方案的报酬,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狮中社区服务中心申请向狮山镇宣传文体办核实合同解除情况已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一审法院判令狮中社区服务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付欠付相应勘察设计费的违约金予清华文博公司,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狮中社区服务中心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对不成立部分予以驳回。本案因二审期间当事人有新的陈述而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美丽文明村居规划设计方案第4页载明“2017年8月,我司受狮中村民委员会委托,就狮中村美丽村居建设规划方案设计,开展前期调研,以及规划设计方案(概念性规划)的编制工作。2017年11月,前期的调查成果汇报获得通过,在此基础上,根据委托方及狮山镇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狮中村美丽村居建设规划方案(概念性规划),现完成并提交审批。”
狮中社区服务中心确认其于2018年2月中旬将清华文博公司交付的美丽文明村居规划设计方案、义民纪念碑勘察设计方案、燕溪小学勘察设计方案提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55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55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社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勘察设计费2205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9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违约金予佛山市清华文博顾问有限公司;
三、驳回佛山市清华文博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34.95元,由佛山市清华文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865.29元,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社区*****担2569.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83.75元,由佛山市清华文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023.36元,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社区*****担4360.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健南
审 判 员 耿 翔
审 判 员 吴媛媛
法官助理 黄清怡
书 记 员 钟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