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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清某某顾问有限公司、仁化县城口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4民初2850号 原告:佛山市清***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西路1号B座2楼(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73065797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璟轩,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仁化县城口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城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0224777813449Y。 法定代表人:邓攸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丹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清***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仁化县城口镇**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佛山市清***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璟轩及被告仁化县城口镇**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70000元及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服务费全额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理由:原告创立于2005年3月,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文物文化遗址保护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会调查服务等业务。2017年8月20日,被告为申报第五批中国传统村落,与原告签订《仁化县城口镇**申报第五批中国传统村落及亟需抢救性保护项目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主要约定:1、原告承担**申报第五批中国传统村落的申报材料组织(按照申报要求的一切材料),编制**申报第五批中国传统村落推荐表,承担村内文物保护单位、重要传统建筑等亟需抢救性保护项目的工程设计、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采集和非遗项目申报等;2、具体工作任务:对亟需抢救性保护的**码头、古驿道、古城墙、观光坊和进士坊、图南门、****等开展详细勘察测绘并编制修缮方案,并向有关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根据审批意见,做好实施深化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做好施工期间相应的技术服务;对**红色革命信息资源,民俗类的舞香火龙、***谯会、技艺类的**竹编,实施前面信息采集与保护方案设计编制和展陈项目实施。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核定级别申报材料编制;3、原告向被告及时交付基础材料及文件,包括**申报第五批中国传统村落申报材料3套,亟需抢救性保护的**码头、古驿道、古城墙、观光坊和进士坊、图南门、****等勘察设计方案5套,**红色革命信息资源调查与保护利用展陈设计方案5套,舞香火龙、***谯会、**竹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采集、申报与保护方案设计编制5套;4、与本案有关的项目计费组成:(1)申报第五批中国传统村落申报材料编制费,以申报获成功为准,单项包干价15万元(2)舞香火龙、***谯会、**竹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采集,按包干价4万元/项,合计12万元。申报县级非遗项目获得成功,按1万元/**以奖励;5、支付方法: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3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在获得国家、省、市、县专项资金或村中自筹资金后,按期支付合同约定服务费用(具体支付进度另补充付款协议);6、其他约定:鉴于被告首期支付的3万元定金不足以支撑原告开展的大量工作,存在原告前期垫付的情况。故,原告在收到被告全部合同款项前,对于向被告提交的全部成果资料,享有著作权。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得擅自提交第三方用于**及其他用途。被告应按《服务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原告支付项目费用,若经费来源不继,为不影响项目进度,必要时可通过银行或担保公司担保支付,按照项目进度,原告垫付经费超过一年,被告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追加相应利息。发生法律纠纷时,双方均可向各自属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托自身数十年积累的专业知识技能,组织专业团队,依照《服务合同》约定,往来于驻地和被告所在地仁化县**数十趟,积极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并根据国家住建部、文化部等有关申报中国第五批传统村落的规定和要求,对被告村落自然地理、人文历史、经济政治、文物古迹、典故轶事、红色资源、民风民俗等,进行大量的信息收集整理和整合编辑,通过走访村民、查阅古籍、研究古建民居、人文精神、拍摄视频专辑等形式,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人力物力成本,最终完成了第五批中国传统村落系列申报材料,其中《第五批传统村落调查推荐表》(共331页,近20万字),《传统古村落申报视频专辑》约15分钟,对**的各项历史文化信息,予以了高度浓缩。而后又完成的《广东省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书--**舞香火龙》,申报文件30页,并附有20余分钟的视频专题片《**舞香火龙非遗传承片》等。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及时将材料交付被告和提交上级部门审批。2019年6月6日,被告被国家住建部、文化部等有关申报中国第五批传统村落,同年10月9日,**舞香火龙,正式入选仁化县第六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内文物保护单位、重要传统建筑等亟需抢救性保护项目的工程设计,由于被告另行委托他人,致使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相关工作。 根据原告的存底材料,2019年6月前与现在的**村容村貌和经济发展状况变化对比,可以看出,原告通过辛勤努力和付出,被告最终取得“中国传统村落”称号,因此,国家各级财政以保护传统村落名义,直接和间接投入了大量资金,扶持被告改善乡村环境,提升基础设施等,古村面貌一天天发生变化,并相继划拨资金维修了包括世科祠、**家祠、拱北里、古堡宗城等的文物古迹(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就这些修缮项目交予原告设计)。经过一系列的乡村面貌整治和利用原告提供的各种材料宣传推广,大力发展古村旅游,使被告直接和间接获取了巨大利益。对此,原告也为被告这几年的巨大变化深感欣慰,更为**百姓高兴。甚至在近几年还一直不断地无偿为被告与广州市执信中学之间的联谊,牵线搭桥,帮助**在文化教育事业取得更进一步的发展。近几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促其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但被告总是以村里无资金支付、国家各级财政划拨的资金都是上级直接拨付并直接指定人员开展工程为由,拖延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包括合同约定被告通过自筹资金支付。原告基于不对**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对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一直未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原告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第五批中国传统村落申报取得成功及后续的**“舞香火龙”申报县级非遗项目申报成功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合计20万元。但截至目前,被告除仅支付过3万元定金后,就再未支付过任何服务费,被告违反诚信原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为盼。 被告辩称:对原告提出支付服务费17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但原告主张支付利息无法律依据。 从双方当事人陈述来看,原、被告对**亟需抢救性保护工程项目的实施存在争议,该项目与本案审理无关联,且原告亦未主张该项目的费用,本院不作评判,对于原告所述其它基本事实,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通过原告提供的服务,被告申报第五批中国传统村落取得成功,“**香火龙”申报县级非物质遗产项目亦获成功,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对价服务费150000元、50000元,合计200000元。除去已支付的定金30000元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70000元,对此被告亦无异议,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服务费1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原告主张利息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案中,按照合同约定原、被告应当另行签订补充付款协议约定付款期限,原告陈述由于被告的不配合导致未能签订补充付款协议。本院认为,被告于2019年已收获服务成果,至原告起诉时,原告已给足被告合理期限履行义务,因此,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计付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本院酌定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仁化县城口镇**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清***顾问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2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清***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仁化县城口镇**村民委员会负担。该受理费原告佛山市清***顾问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领缴费通知书并缴纳应由其负担的受理费1850元,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蓝 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