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3553号之三
原告:*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与前进二路交汇处宝运达物流中心研发综合楼11楼1112、1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5DM62。
法定代表人:刘建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庆锋,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艳清,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玖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1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UR7A47。
法定代表人:陈成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宝玲,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风,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中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120号2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D5R04。
法定代表人:汪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韬,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69859M。
法定代表人:陈耀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东,该公司员工。
原告*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玖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以其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97元,减半收取计34548.5元,由原告*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丹
人民陪审员 任识和
人民陪审员 朱晓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曹国阳
书 记 员 彭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