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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

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广东玖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3553号
申请人: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与前进二路交汇处宝运达物流中心研发综合楼11楼1112、1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5DM62。
法定代表人:刘建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庆锋,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艳清,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玖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1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UR7A47。
法定代表人:陈成豪。
被申请人:广州市中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120号2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D5R04。
法定代表人:汪汉林。
申请人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玖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玖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8185333.56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广东玖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玖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85333.5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的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何 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曹国阳
书 记 员  方琢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