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家居有限公司、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团风分公司与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民终1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闽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9IELY8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211201010293209。
上诉人(原审被告):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团风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9LCLB3G。
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211200610835710。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20120141065757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福中福社区兴业路幸福港湾尚品居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5DM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201201410657575。
上诉人湖北**家居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团风分公司、被上诉人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1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1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团风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 俊
审判员 姚 彬
审判员 骆 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