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904民初467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茄子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东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9层办公楼三座9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