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904民初467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茄子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东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9层办公楼三座9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