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904民初466号
原告:***,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茄子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9层办公楼三座9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