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5516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8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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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