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申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盛达森国际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朱明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东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运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盛达森国际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大连东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4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1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珊
审判员 李 炜
审判员 李宝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