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辖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产业化基地高新街1号。
法定代表人:蒋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玲,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北街91号。
法定代表人:刘爱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通,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连港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前盐村后甸。
法定代表人:孙谦,经理。
上诉人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创公司)因与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三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港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建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20)辽72民初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海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费用由航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审理查明,航三公司与海创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为大连凌水湾护岸工程(第二标段),工程地点为大连市凌水湾,属于海洋工程建设纠纷。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第55项的规定,确认本案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依法有据。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海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岩松
审判员  贺立春
审判员  刘善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曈
书记员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