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大连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沈阳和昌众捷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金谷商厦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执异83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大连市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何屯村(原何屯小学)。
法定代表人:李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和昌众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其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金谷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南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系大连金谷商厦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大连金谷商厦有限公司股东,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和昌众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捷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金谷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商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大连市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远公司称,请求法院依法将其公司列入清单中。事实和理由:宏远公司与金谷商厦签订自2016年2月18日至2026年2月18日止的摊位使用协议书,交纳履约保证金200万元,签订2019年2月18日至2026年2月18日止的摊位使用协议书,金谷公司认可宏远公司2016年2月18日交纳履约保证金200万元票据有效。2021年12月15日法院送达的(2021)辽06执异4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宏远公司享有承租权,2022年8月18日丹东市中级法院(2019)辽06执恢56号之六执行裁定对(2019)辽06执恢56号之一执行裁定进行了补充,应将宏远公司列入清单中,以切实保护善意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落实,维护法律尊严。
本院查明: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银行)与金谷商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7)辽06民初52号民事判决,判决金谷商厦向丹东银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90779897.50元、罚息(以90779897.5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865%计算)、复息(以欠付利息数额为基数,自欠付利息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865%计算)、追索费用
979387.97元……该判决生效后,丹东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辽06执93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金谷商厦坐落于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18处房屋和一处土地使用权。本院并于同日向瓦房店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年8月26日,本院作出(2019)辽06执异163号执行裁定:变更众捷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19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19)辽06执93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1月19日,本案恢复执行。2020年2月25日,本院作出(2019)辽06执恢56号执行裁定:拍卖金谷商厦所有的坐落于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18处商业用房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20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9)辽06执恢56号公告:本院将于2020年7月7日10时至2020年7月8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对金谷商厦被查封的18处商业用房进行拍卖,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0年6月28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申请执行人众捷公司以竞买人身份参与拍卖,并以总价66184840元竞得前述涉案财产,抵偿本案相应执行款。2020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19)执恢56号之一执行裁定,确认涉案财产归买受人众捷公司所有。2020年9月2日,本院完成涉案财产交付。2020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19)辽06执恢56号之五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19)辽06执恢56号之六执行裁定,以“本案查封裁定已载明‘涉案房屋内不排除一次性收取多年租金的情况……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相关信息以评估报告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买受人和昌众捷公司竞买过程中,并未对涉案房屋内租赁情况提出异议或主张去除,即说明其认可标的物内柜台的出租状态,亦应在买受后承继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因业户主张权利均在本案交付完成后,且异议裁定已认可其承租权,故应对本案拍卖成交确认裁定,即(2019)辽06执恢56号之一执行裁定内容进行补充”为由,裁定:由买受人(申请执行人)众捷公司承继被执行人金谷商厦与业户签订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由买受人(申请执行人)众捷公司向业户给付相应履约保证金(详见清单)。同日,本院作出(2019)辽06执恢56号之六公告,公告内容与上述裁定内容相同。所附清单为提出过执行异议的金谷商厦业户所交保证金明细,其中无宏远公司。
另查明:2016年2月18日金谷商厦(甲方)与宏远公司(乙方)签订《摊位使用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三楼364-369、381-382、A6-A10号20个摊位交予乙方使用。使用期限2016年2月18日至2026年2月18日。使用期间,甲方不收取租金。协议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协议期满,乙方持履约保证金收据到甲方处无息领回履约保证金,甲方收回摊位使用权。协议期满,若甲方未能按期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可继续使用摊位至甲方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时止。同日,金谷商厦向宏远公司出具了200万元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2019年2月18日,金谷商厦(甲方)与宏远公司(乙方)签订《摊位使用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二楼34-35、90-91、121、161、243-244、270、277、288-290、297-299、A3号20个摊位交予乙方使用,使用期限2019年2月18日至2026年2月18日。摊位在乙方使用期间,甲方不收取租金。协议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协议期满,乙方持履约保证金收据到甲方处无息领回履约保证金,甲方收回摊位使用权。协议期满,若甲方未能按期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可继续使用摊位至甲方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时止。该协议注明:甲、乙双方解除于2016年2月18日签订的《摊位使用协议书》。签订此协议时,甲方认可乙方原来持有的履约保证金票据仍然有效。上述摊位位于被查封的金谷商厦的房屋内。宏远公司作为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辽06执异426号执行裁定:众捷公司在宏远公司与金谷商厦签订的《摊位使用协议书》中约定的使用期内,不得要求宏远公司移交其使用的涉案摊位。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为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故本案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应严格遵守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定程序,包括执行的方式、顺位、步骤、期间等,不按此执行,则属违反法定程序的执行行为。本案中,异议人提出执行法院未将其列入清单中,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经查,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等并没有规定,该行为违反了执行中应遵守的执行措施、执行方法、执行顺序等法定程序,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大连市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卢国华
审 判 员 常克明
审 判 员 徐 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韩 倩
书 记 员 王 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