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大连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81民初2787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男,195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曲伟,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曹瑛琳,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王青,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张琳琳,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安风云,女,1974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张东,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陈传儒,男,194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关艳芬,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王永全,男,1940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王秀琴,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鞠先章,男,194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徐加莲,女,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徐学荣,女,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张富彬,男,194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周立岐,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姜宝勤,男,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周喜梅,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张兆林,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刘毅,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肖博文,男,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陶化孟,男,194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秦福生,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徐广全,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袁德顺,男,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宋春,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高士奎,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冯茂荣,男,195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曲春媛,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姜成春,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曲庆宜,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刘忠,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苏忠全,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娄秀珍,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李永兰,女,194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蒋奎武,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王瑞清,女,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大连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西长春路13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327576662
法定代表人:徐长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市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复州城镇站前区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549934038
法定代表人:王丽艳,该公司经理。
被告:瓦房店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五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422408460Q
法定代表人:王瑞敏,该院院长。
第三人: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新区。统一社会代码:91210282118711537D
法定代表人:韩双,系该院院长。
第三人:大连东方华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8号2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064431424X
法定代表人:孙红,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大连市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开发区河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26022225T
法定代表人:李克广,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姜宝勤等38原告与被告大连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市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瓦房店市规划设计院、第三人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大连东方华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大连市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曲伟、曹瑛琳、王青、张琳琳、安风云、张东、陈传儒、关艳芬、王永全、王秀琴、鞠先章、徐加莲、徐学荣、张富彬、周立岐等17原告以在短时间内找不到有资质的代理人为由,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原告姜宝勤、周喜梅、张兆林、刘毅、肖博文、陶化孟、秦福生、徐广全、袁德顺、宋春、高士奎、冯茂荣、曲春媛、姜成春、曲庆宜、刘忠、苏忠全、娄秀珍、李永兰、蒋奎武、王瑞清等21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等17名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同时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对姜宝勤等21原告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曲伟、曹瑛琳、王青、张琳琳、安风云、张东、陈传儒、关艳芬、王永全、王秀琴、鞠先章、徐加莲、徐学荣、张富彬、周立岐撤回对于被告诉大连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市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瓦房店市规划设计院、第三人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大连东方华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大连市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对原告姜宝勤、周喜梅、张兆林、刘毅、肖博文、陶化孟、秦福生、徐广全、袁德顺、宋春、高士奎、冯茂荣、曲春媛、姜成春、曲庆宜、刘忠、苏忠全、娄秀珍、李永兰、蒋奎武、王瑞清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曲伟、曹瑛琳、王青、张琳琳、安风云、张东、陈传儒、关艳芬、王永全、王秀琴、鞠先章、徐加莲、徐学荣、张富彬、周立岐、姜宝勤、周喜梅、张兆林、刘毅、肖博文、陶化孟、秦福生、徐广全、袁德顺、宋春、高士奎、冯茂荣、曲春媛、姜成春、曲庆宜、刘忠、苏忠全、娄秀珍、李永兰、蒋奎武、王瑞清负担。
审判长  韩宏云
审判员  梁玉升
审判员  韩 蒸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