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大连市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瓦房店监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81民初562号
原告:大连市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延超,辽宁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瓦房店监狱。
法定代表人:魏兴国,该监狱监狱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省瓦房店监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大连市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市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市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8元,由原告大连市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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