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281执419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原何屯小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瓦房店东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瓦房店新华街道桃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瓦房店东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的(2021)辽0281民初8390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瓦房店东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大连市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429843.3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宏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瓦房店东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另案作为申请执行人执行被执行人***、***确定的到期债权,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10月25日,上述查封财产如要续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到期日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公积金、财付通帐户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统查询线下调查后,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