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正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大连正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辽0203民初137号
原告大连正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姜岩
原告大连正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姜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关于大连市东港商务区土地整理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照明工程,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约定:本工程监理费暂定人民币449480元,暂定监理费率1.8%,监理费浮动幅度值为-20%,最终按大连市财政部门核定额结算。监理费结算额等于竣工结算价对应监理费×(1+监理浮动幅度值)。竣工结算价是指由监理人实施监理的,并经大连市财政部门审定的建安工程造价。该工程现已完工、验收、并已投入使用。原告按照约定,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该工程价款合计为19116205元,大连市财政局下属的大连东港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此予以了确认无异议。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付的监理费用总计为344091元。被告已支付监理费138714元,因此,被告尚欠监理费205377元(即344091-138714=205377元)。后经原告多次书面、当年催要尚欠的监理费、但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工程建监理费205377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因为合同约定,监理费最终按照大连市财政部门审定额结算。因监理费没有经财政部门审核,所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数字无法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被告系委托人,原告系监理人,被告委托原告监理的工程名称大连市东港商务区土地整理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照明工程一标段,该工程总投资约2500万元。原告向被告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被告向原告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原告支付报酬。该合同约定:本工程监理费暂定449480元,暂定监理费率1.8%,监理费浮动幅度值为-20%,最终按大连市财政部门核定额结算。监理费结算额等于竣工结算价对应监理费×(1+监理浮动幅度值)。竣工结算价是指由监理人实施监理的,并经大连市财政部门审定的建安工程造价。付款方式:无预付款;进度款为每月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至当月完成工程量对应价款监理费的70%;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保修期满,无任何问题后无息付清全部款项。
另查,2017年12月12日,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2017】大仲字第897、898、899号裁决书,仲裁庭经审理查明案涉工程第一、二、三标段的工程款分别为7801289元、7745632元、3569284元,合计19116205元,实际竣工日期均为2014年底,质保期至2016年底届满。三份裁决书裁决本案被告向案涉工程第一、二、三标段的承包方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庭审中,被告对三份仲裁裁决书中认定的工程款金额予以认可。
又查,被告已支付原告监理费138714元。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未主张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任何问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工程项目审定表、大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发票和进账单、监理费申请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监理义务,案涉工程款虽未经财政审核,但被告对案涉工程款金额予以认可,且案涉工程已过质保期,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监理费205377元【(19116205元×1.8%)-13871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监理费应当经过财政审核的答辩意见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正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20537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59元,由被告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
审判员杨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