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华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821执9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300726480904B,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兴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川,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芳,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MA522DFY8K,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高**镇新联村民委员会旁林奕茂自建房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薛辉。
广东华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821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审查费571631.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33630.13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38001.36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广东华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由于被执行人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华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610810.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4402××××0780存款58383.94元,该款缴交本案执行费8508元、(2022)粤1821执999号案受理费8482元、执行费50元,余款41343.9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广东华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其他银行存款均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不得冻结划拔。经现场调查及征询佛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执行人位于清远××镇的所有楼栋均属于在建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查询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车辆管理等部门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通知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发布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启初
审判员  罗泽伟
审判员  黄焕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欧雪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