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东营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执2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营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809608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代理人:***,山东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5793954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东营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与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东仲字第4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在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主动申报财产,2019年5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
4、2019年5月22日,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已被其他法院首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无可供执行财产;
5、2019年8月22日,到被执行人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并约谈其财务人员,被执行人企业因涉案较多,金额较大,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暂不具备履行能力,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19年7月1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情况进行了第二次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7、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与申请执行人东营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代理人***进行了沟通,向其通报了案件执行情况,并于2019年9月27日向其送达了告知书,要求其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二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申请悬赏。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进行申报,本院视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申请悬赏。
本案申请标的额2550728.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额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2550728.0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可执行手段与措施,仍找不到被执行人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东营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东营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的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东仲字第47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履行时,申请人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