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东营开发区春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91民初2410号之一
申请人:东营开发区春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722689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70号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809608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东营开发区春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燕东川、被告**、被告东营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营开发区春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5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东营开发区春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开发区春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分行16×××04账户中的存款6022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薄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