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财保97号
申请人:东营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70号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809608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105-1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5793954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东营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出具保全函,并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一并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恒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土地,土地证号:2××3第01-4842号。
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东营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