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224民初800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营业场所:揭阳市榕城区建阳路全球通大厦。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称其与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3.32元,减半收取计1981.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