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5202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住所:揭阳市榕城区建阳路全球通大厦。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隽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南城街道**社区**工业区**路**金汇科技园C30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隽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等部门,目前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