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双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德双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周武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26民初1514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双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所街乡添平所村11组1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090882704C。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生,男,1964年5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覃道双,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常德双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武生、覃道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德双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武生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撤回对被告常德双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武生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撤回对被告常德双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武生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吴**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唐巍
书记员*辉